【中山】公務人員及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赴大陸地區

有關本校公務人員及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赴大陸地區(含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應事前辦理事項及程序:

一、人員如係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該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二、針對本校公務人員及教師兼任行政主管申請赴陸流程,重申如下:

(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及學術單位一級主管、二級主管)申請赴陸規定:
1、須於赴陸5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之核定,以利人事室依限完成相關送件申請作業2、如遇申請時間較為急迫,不及於赴陸5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核定程序者,亦請於前開規定時間內先行填具出國申請單,並將相關附件(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赴陸申請表、邀請函、行程表或計畫書擇一即可) 電子郵寄至人事室承辦人信箱 pusy@mail.nsysu.edu.tw,並電話通知承辦人(07- 5252000分機2046)先行送件,以利掌握申請時效。
3、如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校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 (含教師兼任行政單位二級主管)申請赴陸,須於赴陸前填寫「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並於本校差勤系統申請出國申請單,奉核後始得前往。

(三)上述赴陸人員皆應於赴陸返臺後一星期內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如附件)。

(四)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相關訊息可至專區網頁查詢:https://www.mac.gov.tw/CSGTC/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