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大學申請入學招生各階段作業相關事宜

一、請各學系確實依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會)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以下簡稱考分會)所訂期程填報 校系分則,並配合各該會所訂期程辦理各項招生作業事項 。

二、各學系應於招生簡章訂定前審慎規劃,並於招生簡章明定後落實,以確保大學招生之公信力。113學年度請各學系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日程之規劃,係涉及學 習歷程檔案介接、高中上傳學生第6學期修課紀錄暨考 生檢核、大學下載審查資料相關期程等因素影響,請轉 知學系審查教師充分理解前揭期程安排之各項考量。為 利充裕時間預為因應,教育部亦於112年7月31日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4005號函請大學校系於自訂甄試日期時務必注意。

(二)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榜單公告起始日:
1、一般校系:訂於113年5月30日後。
2、音樂相關校系:於已保留充分審查時間的前提下,榜單公告起始日得提前於113年5月23日後。

(三)另依112年6月15日研商音樂相關校系招生共識會議決議 ,音樂學系辦理單獨招生之「正取生報到截止日」、「 正取生放棄報到截止日」、「備取生遞補截止日」訂於 113年5月23日後;音樂學系提交單獨招生錄取並完成報 到名單之期限,不得逾當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規定各大學上傳第二階段錄取結果至甄選會之截止日期 及時間。

三、有關申請入學甄試撞期因應做法、依實際需求適度調整甄試費用、各管道招生分組不得採行完全相同篩選標準及參採項目、三大招生管道學測、分科測驗數學考科參採須維持一致性、落實執行簡章所定內容(如甄試日期、榜示日期等)等,請務必依歷次招生檢討會會議決議辦理;以下事項均涉及招生簡章訂定,教育部每年均於招生檢討會議中宣導,請配合辦理,說明如下:

(一)甄試撞期因應,請妥善安排甄試,且持續落實「分散甄選日期」彈性措施:
1、依教育部107年1月11日召開之107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日期協調會議決議辦理 ,並持續落實「分散甄選日期」彈性措施,包含:
(1)全校一致性甄試日期2天以上,適當分流甄試系組 。
(2)甄試日期2天以上之校系,每天提供至少1個時段梯 次。
(3)甄試日期只有1天之校系,則可提供上、下午至少2個或更多梯次。
(4)甄試日期跨周末(即六、日其中一天)之學系,仍建議2天以上,並請參酌歷年通過第階段篩選之考 生人數,增加甄試天數或梯次。
(5)評量方式具特殊性不易分次施測、招生名額或規模 小等情形之校系,得不受前開規範。
(6)考生遇有嚴重衝突時,請學系在甄試期間內微調考 生甄試梯次或順序,盡量予以協助。
(7)各學系選定甄試日期時,得透過甄選會網頁查詢其 他校系之甄試日期,以免撞期。

2、另自111學年度起,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日期已安排於高中畢業考試之後,請學系併以考量採甄試(考試)週在週間方式辦理。

(二)依實際需求適度調整甄試費用: 1、持續提供經濟弱勢學生之甄試扶助措施,並可於高 教深耕附錄之弱勢學生協助經費支應。2、甄試報名費應專款專用,不宜支應經濟弱勢學生之甄 試扶助措施以及主管加給等。

(三)招生分組不得採行完全相同篩選標準及參採項目: 1、申請入學:同一學系招生分組之「第一階段使用學測科目」及「甄試成績採計科目」不得均相同。 2、分發入學:同一學系招生分組之「學科能力測驗及英 語聽力檢定標準」及「採計科目及加權」不得均相同。

(四)各學系之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三招生管道學測、分科測驗數學考科參採維持一致性,並避免影響學生高中數學學習路徑,且符合108課綱的精神與內涵。

(五)落實簡章所定內容(如甄試日期、榜示日期):
1、明定於簡章之事項均攸關考生應試權益,不應變更 ,爰於學系填報簡章後應再確認,如發現特殊狀況 (例如甄試天數明顯不合理)請審慎確認。
2、請各學系遵照各大學共同約定之榜示日期起始日。

(六)各學系應妥善規劃並審慎辦理甄試,並制定合理評分之甄試項目,且秉持專業辦理招生甄試,以維護大學招生公信力。學系辦理甄試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1、為確保團體面試方式之信效度,學系不得將未占分之 團體面試作為第二階段甄試項目,倘團體面試僅為學 系介紹或問卷調查等,而無實質互動或合理評分基準者,不應納入甄試項目。
2、學系應制定合理評分之甄試項目以利招生選才,不宜僅以出席與否或者填列問卷等作為評分標準 。
3、大學招生考試各項試務工作,從受理報名、寄發應試 通知、二階甄試日期安排、到校二階甄試、成績計算 、放榜等均與報考考生個人資料息息相關,應於正當合理範圍內使用,避免違反法令。
4、各階段與考生接觸秉持提供充足資訊為考生解惑,關懷考生之立場與作法,惟應於避免影響學生自由選擇 校系志願,同時兼顧可提供學生充分資訊下辦理為宜 。

(七)招生簡章校系分則訂定注意事項:
1、學系審查考生備審資料時,涉高中修課紀錄應明定於招生簡章校系分則,不宜另以任一形式要求學生或高 中產出:學系招生選才倘認有必要審閱學生高中修課 紀錄,應透過申請入學制度明訂於招生簡章校系分則 ,循申請入學審查資料上傳系統之修課紀錄(應屆生 修課紀錄由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提供、非108課綱之「額外資料表」作法要求學生或高中另外產出。
2、第二階段「指定項目內容」之「審查資料」項目:因 於「審查資料項目內容對照表」中「修課紀錄」、「 課程學習成果」、「多元表現」、「學習歷程自述」 皆含有各該獨立項次內容,學系得依參採條件納入各 該項目中;爰「其他」則屬前開項目以外之內容,務 請依各該項目內容訂定,不得於「其他」項目時,再 另外要求考生提供已於課程學習成果、多元表現等項目內容。

(八)民眾陳情部分校系之二階甄試面試登記時間皆在高中上課時間開始登記,然而高三生因在校上課期間無法上網 登記已影響權益,為避免影響高三學生上課,爰請各學系在規劃開放登記面試時間時,請避開高中生上課時間 ,以利高三學生親自完成報名或登記等作業。

五、各學系辦理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時,遇考生 (應屆畢業生)於各大學規定繳交截止日後,因不可歸責於 考生之疏失需更正審查資料,統一由就讀高中發文給大學 進行更正,逾期或其他方式概不受理,請依招生簡章規定 辦理。大學受理的更正資料內容及截止日期如下:
(一)第五學期修課紀錄、第五至第六學期課程學習成果及多元表現:於申請校系所訂繳交截止日後3日內。如繳交 截止日於113年5月10日,即受理至113年5月14日。
(二)第六學期修課紀錄:受理至113年5月21日。 (三)考生除應立即向就讀高中反映外,仍應於申請校系所訂 繳交截止日前完成審查資料上傳及確認作業,以避免延誤自身第二階段甄試權益。

六、教育部於108年7月26日臺教高(四)字第1080108826號(諒達)嚴正聲明,大專校院應秉專業辦理招生甄試,倘遭質 疑應儘速查明並主動對外說明,如指稱事項並非事實,即 不應以無端指控來抹煞學校與招生系所老師的努力、辛勞 與專業,學系對於散布謠言的甄試審查參與者,須追究其 責任;對於提出質疑的家長或考生,也應主動對外聲明並澄清。

七、另各學系辦理營隊或相關研習活動,請務必督導轉知所屬 教師,依教育部111年3月9日臺教高(四)字第 1112201260號函(諒達)辦理;學系於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指 定項目甄試前辦理考生說明會或宣導等事項,請學系應謹 守資訊公開、招生倫理原則(教育部111年4月8日臺教高 (四)字第1112201672號函諒達);請向所屬教職員宣導不應以個人名義參與或兼職有關營利性質且涉及學習歷程檔 案準備或充實之營隊、課程或諮詢工作室等相關活動並藉 以收取報酬,須嚴守招生倫理、落實保密暨利益迴避原則 (教育部111年5月9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1845B號函諒達)。

八、前開事項已於112學年度公私立大學校院招生檢討議時報 告及討論,為維護大學招生公信力,請各學系應建立並落 實招生試務標準作業流程,並持續宣導及強化試務人員相 關訓練(包含新進人員訓練與經驗傳承、試前培訓及試後 檢討等),且提醒試務人員應審慎辦理各類招生考試,以確保試務品質及公告榜單的正確性。

九、綜上,如學系確有招生不公情事,除須對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外,另應針對招生專業化提出有效改善作法並檢討報部 ;教育部對於類此招生嚴重疏失,如查有事實,將予以行政糾正,並納入審查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及相關獎補助款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