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校教職員工宿舍112年第4次進住登記作業(2024/1/10截止)

有關本校教職員工宿舍112年第4次進住登記作業請於113年1月10日前提出。
一、請112年12月1日前在職並已申請本校教職員工宿舍且有意願進住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同仁,於本校網站查閱校對個人基本資料,並填報「教職員工宿舍空戶申請進住登記表」 (如附件1)。
二、因資料攸關個人申請職務宿舍之權益、計點、排序優先序位,請於總務處資產經營管理組(以下簡稱資產組)網頁快速連結區點選「教職員宿舍候配系統」查閱校對。倘個人基本資料須異動或變更,請於該組網頁「職務宿舍申請資料更新」連結項下填寫資料,逾期未提出資料異動及申請者,視同網頁上個人基本資料無誤。
三、本次可供調配之職務宿舍如下: 
(一)多房間(3房2廳)計1戶。
(二)多房間(1房1廳)計1戶。
(三)單房間(套房)計1戶。
(四)候配名冊序號在前者,有進住優先權,積分相同者依本校職務宿舍調配暨管理要點規定,決定進住優先順序。
四、有意申請住宿者得於旨揭期限內至資產經營管理組(行4007)洽借宿舍空戶鑰匙,自行前往勘查。
五、依本校職務宿舍調配暨管理要點規定,申請人應於接獲宿舍受配通知後15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書、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且繳納公證費用(費用1,500元)及宿舍相關費用(宿舍管理費、房租津貼、網路費),水、電、瓦斯以及大樓管理費等請自行繳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
(一)夫妻均為軍、公教人員,其中一人已配有宿舍。
(二)夫妻同在本校服務其一方已借用宿舍者,惟單房間宿舍可申請改配多房間宿舍。
(三)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
(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距離本校25公里範圍內有自有房屋者。
七、教職員工宿舍修繕應依本校「職務宿舍修繕要點」(如附件2)規定辦理,非本校負擔之修繕項目,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修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