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訂預告期=剝奪罷工權?(經濟日報)

2019-02-10/聯合報 記者吳姿賢、徐如宜、林麒瑋、鄭媁、魯永明/連

華航機師從宣布到啟動罷工,預告期僅六小時,旅客、旅遊業者措手不及,盼未來修法明訂罷工預告期。但學者看法不一,有人認為預告期將讓資方有時間因應,等同剝奪罷工權,且台灣工會弱小,更不應加以限縮。但也有學者主張,大眾運輸為服務業,應將預告制度化。

首當其衝的旅遊業者多支持應有明確預告期,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請立院明訂罷工應於十天至十五天前預告,才能保障業者及消費者權益。消基會也認為,大眾運輸事業的勞工罷工權,應有至少七天至十天預告期。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邱羽凡認為若明訂預告期,勞工將難以罷工。她說,德國沒明文規定預告期,德國漢堡機場地勤人員本周因不滿加薪幅度發動罷工,也是前一晚才臨時預告,「德國法院見解更認為,突襲是罷工的重要功能」。邱羽凡表示,台灣既是民主國家,就不應修法讓勞權走倒車,且目前台灣工會都很弱小,不應限制過多。

中山大學企管系教授李清潭說,這次罷工事件,資方、勞方和官方都有問題,不從根本制度面解決,接下來每年的重大節日,難保不會再發生。交通運輸的穩定性與安全性,需要跨部會擬定配套措施。

朝野意見同樣分歧,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說,此修法是否列優先法案,待開議後討論;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吳志揚認為若設立預告期,等同限縮勞工罷工的部分權益。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表示,其實不少國家都有罷工預告期的規定,工會也不用擔憂因此就會降低與資方談判的籌碼。遊戲規則卻可以更加明確化,修訂「罷工預告期」可以是立法院新會期的第一步。

親民黨團總召李鴻鈞也說,修法讓罷工預告期入法也屬合理,畢竟事涉與民眾息息相關的大眾運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