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風假應立法規范 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多維新聞)

2018-07-10/多維新聞

第8號台風“瑪莉亞”預計10日侵台,台灣勞動部发布新聞稿呼吁企業應以“安全”為首要考慮來決定勞工是否出勤,但由于“台風假”尚未被視為《勞動基准法》(即《勞基法》)所強制規定的休假日,因此雇主是可以要求勞工出勤,并且在缺乏工會力量,勞資權力不對等的現實下,個别勞工多半無法拒絕出勤。此外,即便勞工冒著生命危險出勤后,雇主也并無義務給予“加倍工資”和“補休”的權益。

由于台風期間上下班的職災風險高,因此長年以來,每年都有勞工团體不斷呼吁勞動部應將台風納入《勞基法》的應休假日,對此呼聲勞動部雖然“審慎評估”十多年,至今仍是未有立法規范的打算。

長期以來,台灣只有政府公務員的台風假是有法令保障。勞工在台風天出勤的規范,僅有勞動部于2009年所頒布的《天然災害发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即《天災要點》),該要點還是在數名勞工的生命犧牲下才換得的。例如在2008年,台中縣一名19歲的董姓同學,為了籌措大學學費,在台風天凌晨下班騎車返家的途中,被因強風所吹落的電纜线勾勒住頸部而不幸死亡。令人氣憤與悲痛的是,当時其雇主甚至未替其投保勞工保險,更以“實習”為由,僅給付時薪新台幣47元薪資(1元新台幣約合0.03美元)。

《天災要點》規定勞工天災時可不出勤,雇主“宜”不扣发工資;勞工若出勤,雇主“宜”加給勞工工資并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然而,該要點只是“行政指導,并無任何法律拘束力,因此長期以來,許多勞工,例如從事服務業的百貨公司或賣場勞工,還是得在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的台風天,冒著風雨出勤上班。

2017年為回應台灣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必须要有詳細客觀的數据才能決定是否將台風假立法規范”,台灣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理事長黃致翰在媒體投書中,即引用台灣中山大學張瓊婷助理教授2016年的研究指出,在2000年至2014年間,在台灣因台風罹難的1,556人中,就有239人是因工作而不幸罹難,強調不應再有任何一位勞工因台風沒放假而犧牲。

天災或許難以避免,但勞工因天災出勤而罹難,并非無法預防的悲劇。台風假也并非如勞動部所說,世界各國均無法制化,台灣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邱羽凡即以德國《民法》第615條為例,指出德國在天災時,就有規范雇主應承受停工的經營風險,并應繼續給付勞工工資的法令保障。

勞動部應正視天災假并未被法制化的問題,不應再讓任何一位台灣勞工在天災发生時,還必须自行承擔生命和雇主營利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