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處】「首次執行非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鼓勵措施」續行方案

一、依據106年7月28日簽奉校長核准辦理。

二、為鼓勵首次執行非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有更充裕之經費得以運用,本校續行旨揭方案,說明如下:
(一)本方案適用於計畫主持人首次執行之非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不限政府機關或非政府機關產學合作計畫。
(二)計畫主持人得自行規劃編列行政管理費比例6%~20%,凡提列未達20%者,依本校「辦理非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九點第一款規定填寫「國立中山大學辦理產學合作計畫降提管理費申請表」。
(三)計畫所編列之行政管理費全數開放予計畫主持人使用,惟應依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核銷事宜,並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核銷完畢,如有剩餘,則依本要點第十四點辦理。如委託單位規定需繳回剩餘款項者,剩餘之管理費流入校統籌,不予繳回。
(四)行政管理費須由校方統籌支應共同性質事務費(如水電費)之計畫,不適用本方案。

三、修正後「國立中山大學辦理產學合作計畫降提管理費申請表」可至本處網頁下載參閱http://b33.nsysu.edu.tw/files/13-1290-100307.php?Lang=zh-tw

四、如有相關問題,請與本處產學合作組王淑鈴專案助理(分機2622,E-mail:celine@mail.nsysu.edu.tw)聯繫,以提供必要之協助。